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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定额测算方法》编制说明

《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定额测算方法》编制说明

一、编制背景

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不断深入,各级政务部门信息系统规模持续扩大,系统运行维护(以下简称“运维”)工作在保障政务系统稳定、高效、安全运行中的作用日益凸显。长期以来,政务信息系统运维费用的测算缺乏统一、科学、规范的方法,导致预算编制随意性大、资金使用效率不高、运维服务质量管理困难等问题。为此,制定《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定额测算方法》(以下简称“本标准”)十分必要。

本标准旨在为政务部门提供一套可操作、可量化、可复用的运维费用测算依据,促进运维经费管理的精细化、规范化和透明化,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,保障政务信息系统持续可靠运行。

二、编制原则

本标准编制遵循以下原则:

  1. 科学性原则:基于信息系统运维的客观规律,采用工作分解结构(WBS)与定额测算相结合的方法,合理确定费用构成与影响因子。
  2. 规范性原则: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、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标准(ITSS)等要求。
  3. 实用性原则:力求方法简明、参数可获取、计算可操作,便于各级政务部门实际应用。
  4. 可扩展性原则:适应不同类型、不同规模、不同技术架构的政务信息系统,支持动态调整和持续优化。
  5. 公平性原则:真实反映运维服务的合理成本,兼顾服务提供方与服务需求方的合法权益。

三、编制依据

本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和标准编制:
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及其实施条例
  • 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发〔2016〕51号)
  • 《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
  • GB/T 28827.1《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:通用要求》
  • GB/T 28827.2《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2部分:交付规范》
  • GB/T 28827.3《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3部分:应急响应规范》
  • ITSS 1.0《信息技术服务标准 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》
  • 其他相关行业定额标准及地方政务运维预算编制指南

四、适用范围

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务部门(包括党委、人大、政府、政协、法院、检察院等)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的测算。

运维对象主要包括:服务器、存储、网络、安全设备、基础软件、应用软件、数据库、中间件、机房环境、桌面终端及相关支撑体系。

运维服务内容包括:

  • 基础设施运维(机房、网络、服务器、存储等)
  • 软件系统运维(应用软件、中间件、数据库等)
  • 安全运维(安全设备、漏洞扫描、渗透测试、安全加固等)
  • 数据运维(数据备份、恢复、迁移、治理等)
  • 技术支持与用户服务(热线、工单、现场支持等)
  • 其他专项运维服务(如系统优化、性能调优、巡检等)

五、费用构成与测算方法

5.1 费用构成

政务信息系统运维费用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构成。

  • 直接费用:包括人工费、设备与材料费、软件与工具费、通信与网络费、备品备件费、第三方服务费等。
  • 间接费用:包括管理费、规费、税金及合理利润等。

5.2 测算方法

本标准采用“定额测算法”作为核心方法,基本模型如下:

运维费用 = Σ(运维工作量 × 对应定额单价)+ 间接费用

其中:

  • 运维工作量通过工作分解结构(WBS)量化,单位为“人月”、“人天”、“台年”、“套年”等。
  • 定额单价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、行业人工成本、设备原值、软件许可模式等因素综合确定。

为增强适用性,本标准同时提供以下辅助方法:

  1. 比例系数法:按信息系统建设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(如3%~8%)估算年度运维费用,适用于早期预算编制。
  2. 功能点法:基于软件功能点数量及运维复杂度进行费用推算,适用于应用软件运维。
  3. 设备原值法:按硬件设备原值的百分比(如5%~10%)计算硬件运维费用。

5.3 影响因子调整

运维费用应结合以下影响因子进行适当调整:

  • 系统重要程度(关键、重要、一般)
  • 系统复杂程度(技术栈、集成度、用户规模)
  • 服务响应要求(7×24小时、5×8小时等)
  • 系统运行年限(新系统与老旧系统差异)
  • 安全等级保护要求(二级、三级、四级)

六、与其他标准的关系

本标准与GB/T 28827系列标准相衔接,重点解决“费用如何算”的问题,而GB/T 28827侧重“服务如何做”。本标准可作为政务部门编制运维预算、签订运维合同、开展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,也可与《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规范》等配套使用。

七、实施建议

  1. 分类施策: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,在本标准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或调整系数。
  2. 动态更新:建议每2~3年根据物价水平、技术演进和运维模式变化修订一次定额标准。
  3. 信息化支撑:鼓励开发运维费用测算工具,提高测算效率与一致性。
  4. 培训宣贯:组织各级政务部门财务、信息化管理人员开展培训,确保标准落地实施。

八、

《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定额测算方法》的制定,填补了政务运维费用管理领域的标准空白,有利于推动政务信息化从“重建设”向“建运并重”转变,促进运维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,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坚实保障。希望各有关单位积极采纳本标准,并在实践中提出完善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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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15 13:04:15